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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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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各类会议、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156号

  【发布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1994-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公厅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各类会议、

公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政办〔1994〕15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系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自治区第八届人民政府第66次主席办公会议要求,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的会议、公务活动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领导参加,正职或主管副职领导都不在家的,由在家主持工作的领导参加,必要时带一至二名业务干部。与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出。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必须按时列席会议,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不作硬性规定。

 三、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凡涉及面广、需要协调的,会前应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负责协调,在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再上会,并向会议如实汇报协调情况,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各类会议,凡需要地、州、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正职领导参加的,必须经自治区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批准;需要副职领导参加的,必须经分管副主席批准。具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把关。

 五、由分管副主席召开的专业会议,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由主管领导参加。受分管副主席委托,由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召开的专业会议,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凡是自治区各地州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不要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对涉及面广,确需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讲话的会议,必须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主办单位提前七至十天提出具体方案,报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各地州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不要直接向领导同志发送请柬、通知。

 七、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庆典、纪念、剪彩、奠基、开业、首发式、首映式、新闻发布会等活动,自治区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不剪彩、不讲话。确属对内对外有较大影响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及贵宾出席的庆祝活动,需请自治区领导出席时,可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位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主办单位应提前五至七天向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其他领导同志概不陪同。

 八、自治区领导会见外宾、外商,自治区外办及教育、科技、外经贸等归口接待部门将拟好的具体方案事先报政府办公厅或直接报告主席、常务副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定。自治区领导同志会见知名度较高的港澳台同胞,由自治区侨办、对台办或民委请示分管的自治区领导审定,具体事宜由主办单位办理;对于一般外商和港澳同胞来疆洽谈业务、参观访问,有关部门不要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会见、会谈,个别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时,要通过主管部门,报办公厅统一安排。

 九、自治区领导同志一般不题词,确需题词时,主管部门要正式行文,讲明意图,列出备用词条,报办公厅统一承办。

 十、各地州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公司的领导同志出国,外事部门应先报送分管副主席提出意见后,再送主席、常务副主席审签,经批准后,有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出疆、外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探亲休假等均应事前报告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在征得领导同志批准后,必须安排好本部门的工作,保证有主管领导主持部门工作。

 十一、各地、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确需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参加活动的,一律采用书面打印的请柬。严禁一会多请,一事多请。

 十二、以前自治区有关规定与以上要求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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