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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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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7]27号

  【发布日期】1997-02-24

  【生效日期】1997-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7]2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举措。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和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这部法律颁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宣传、学习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的工作落实得还不够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决议,现就进一步抓好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再提出以下安排: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和全面了解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及其对行政机关的作用和影响。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为基本内容,密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力争今年年内对全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制培训,法制培训成绩要纳入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媒介要把行政处罚法列入“三五”普法的内容,并作为1997年全民普法教育的重点,组织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抓紧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清理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本系统历年来负责起草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相抵触的,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并且要予以公布。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的文件,不仅要清理处罚的设定、种类、幅度、程序等。而且要清理执法主体的资格,严格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对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保留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对规章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保留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一律废止。罚款的限额要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执行,对规章以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乌鲁木齐市政府的规章,由市政府自行负责清理和修订。具体清理工作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传[1996]276号和新政办函[1997]16号文件执行,确保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限修订完毕。所有修订后的规章,都要重新公布并备案。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逐步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目前,我区行政执法机构混乱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行使着行政处罚权。对此,必须依法予以规范,纠正现实中存在的乱设执法机构、乱授权、乱委托的现象。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这一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地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可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纠正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处罚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行使处罚权的,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由法规或者规章作出规定。

  (四)行政执法队伍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在行政机关领导下,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但不得直接从事行政处罚。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要对自治区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和登记。自治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统一印制下发的表格式样,在今年上半年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由法制局会同自治区编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认。各地、州、市执法机构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组织清理并确认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颁发执法证,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使用、发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努力抓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横向与纵向关系的调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运作程序的调整,需要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国务院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要加强这项工作的力度,并明确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和承担;对各地、州、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由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要认真执行新建立的听证制度。要加强行政执法的重点检查,今年重点抓好对行政处罚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纠正。

 五、切实加强领导,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行政处罚法的施行,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在近期内,各级领导都要听取一次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题汇报,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出进一步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领导小组,由张云川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此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要积极做好各项具体组织工作,自治区主要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都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联系,重大问题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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