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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11-05
【生效日期】1994-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4年11月5日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及《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主要职能方面的重要作用,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向本会会议和组织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反映社会舆情动向的一条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各方面代表人士,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义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推进我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中的一项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工作。提案工作要立足于发挥政协的优势。充分调动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工作,注重增强办案的实际效益。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审查、处理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人选由每届政协每一次会议主席团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届政协各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约请有关单位向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向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
六、加强对下级政协提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七、采用各种方式宣传、介绍提案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评比优秀提案,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对在提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报请有关方面给予奖励。
八、听取提案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以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重视做好党派、团体提案工作。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有关承办单位的密切联系,主动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好角度,发挥优
势,进行现场办案,联合办案,跟踪落实,检查反馈,进行专题调查和座谈。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认真做好政协提案工作情况的宣传与报道。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由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也可由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以提案委员会的名义发送的文件、材料,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政协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和提案委员会主任授权处理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自治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也可以小组或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及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的情况,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也可对自治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委员通过提案进行检举、揭发、举报的民主权利,必须受到保护。
二、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书写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坚持一事一案,字迹工整,注明交办单位。
四、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小组或联组提案,由小组召集人签名;党派、团体、专委会提案,要加盖公章。
五、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全体会议闭幕后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审查提案的依据为本条例第三章各条内容和当次会议所制定的提案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审查,先由提案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送提案委员会审查通过。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根据其内容和提案人的意见确定承办单位;涉及单位较多的,要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内容重要的提案或在提案中反映普遍、强烈的问题,提案委员会可组织提案人或商同有关方面进行专题调查报告可作为建议案,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案办理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适当的形式送自治区党、政领导和本会主席、副主席参阅。
第二十条 经审查未予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或来信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函告提案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要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全体会议闭幕后的提案,随时交办。对交办的提案,要提出具体要求。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及时与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并在10天内将提案退回,不得自行转交。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健全制度,责任到人,保证提案办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立足解决问题,注重办理实效,办理要及时认真,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三、主动征求、听取提案人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本单位的工作。
四、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限于目前的条件需待以后逐步解决或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五、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提案后的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不能按期办复,应向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复函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统一格式,使用维、汉两种文字行文。
二、提案所提问题被采纳或已经解决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A”作为代号;
提案所提问题已被列入计划或正在解决中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B”作为代号;
提案所提问题一时尚不能解决或需待条件具备后才能解决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C”作为代号;
提案所提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在复文字号的右边用“D”作为代号。
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承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号码。
四、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办理,作一案答复。
五、提案复函直接主送提案人,并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办公室维、汉文各两份,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提案查办处维、汉文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复函时,应给提案人附一份《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提案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提案办理复函不符合要求的,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不满意或有新的建议和要求的,提案办公室要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商请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的工作,多形式、多渠道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委员和提案人到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办进度与质量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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