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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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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1-09

  【生效日期】1996-0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

(1996年1月9日)  教育督导是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能,是各级政府依法治教,加强教育宏观管理的重要机制,是推动教育工作的有力手段。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作用,保障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是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贯彻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需要,也是确保我区本世纪末基础教育的扫除文盲目标的需要。因此,教育督导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督导工作的报告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督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同时,协调好督导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教育督导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为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宏观监控需要,自治区建立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行署教育督导室”,代表各级政府(行署)行使教育执法、监督职能。自治区各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各级政府负责,工作上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各级督导机构建设要从我区多民族、多语种,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学校分散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编制,充实人员,保证督导工作的需要。各级督导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政府机构改革统筹解决。

 三、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督政”和“督学”作用教育督导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行使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办学单位和学校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能,对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改正的指令性意见。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的结果,应作为考核有关行政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督导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对拒不执行督导机构的督导意见或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充分发挥督导机构的督学“监督指导”和“参谋反馈”作用,各级督导室主任列席本级教委(局、处)主任(局长、处长)办公会议。

 四、健全和完善督导和督学制度建立对州(地)、市政府(行署)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建立对县(市)、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建立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督导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行署)的自查自评制度。自治区每四至五年对州(地)、市政府(行署)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一次;地、州、市每三至四年对县(市)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一次;县(市)每两至三年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一次。

  建立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学校年度自评制度、被督单位对上级督导意见的回复制度。中小学督导评估时间,由各地、州、市、县(市)自行决定。自治区对地、州、市、县(市)中小学督导评估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建立督导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和署)教育督导室对重要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结果,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涉及面广的重要教育督导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督学素质

  自治区各级政府(行署)教育督导室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任命或聘任,其级别应与职责和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其任免按国家有关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督学证书由各级政府(行署)颁发。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其素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督导工作的质量。建设一支一定数量的素质较高的专职督导队伍,是发挥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质量的关键。因此,各地要坚持督学条件,严格挑选,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大学本科(县级督导机构的督学可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有10年以上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经验,熟悉教育和教学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和写作能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敢说真话,身体健康的同志选配担任督学。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督学岗位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树立廉洁、务实、高效、奋进的作风,并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加强学习,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根据督导工作的需要,可聘任兼职督学。根据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条件,自治区督导室可在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中聘请特约教育督导员。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要保证督学队伍的相对稳定。称职的督导人员不得随意调动。地(州、市)、县(市)督学的调离要征求上级督导部门的意见。凡从学校或其他事业单位选聘的属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督学,仍享受原单位相同职级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待遇,并可申请专业职务的评定。

 六、努力改善督导工作条件

  我区教育督导工作面广量大,因此,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督导经费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予落实,不断改善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环境,从经费和交通条件上保证督导工作的需要。

 七、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奖励制度

  在教育督导评估的基础上,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并取得先进的地(州、市)、县(市)、乡(镇);对重视关心教育的地方各级领导;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督导室和督学,由各级政府(行署)给予表彰、奖励。对长期从事教育督导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督学授予荣誉称号。

 八、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仅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计划、财政、新闻、劳动、人事、卫生、体育、文化、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都要大力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督导工作。

  自治区过去下发的有关教育督导的文件,凡与此《决定》相抵触的,均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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