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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12号
【发布日期】1997-01-31
【生效日期】1997-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7年1月31日新政办〔1997〕1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5月在山西运城召开了全国农村物价工作会议,并于7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意见》,对新时期农村物价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方针和任务,这对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这次会议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八月我们召开了全区农村物价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农村物价工作形势,与会同志提高了对农村物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今后农村物价工作任务,大家还对做好农村物价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全国农村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的要求,结合新疆实际,现就加强自治区农村物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物价工作的紧迫感
我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农村物价管理工作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脱贫致富,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落实。因此,农村物价管理工作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物价工作具有重要意见。
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家和自治区近几年多次提高主要农产品价格,八五期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累计提高了128.03%,平均年递增17.92%。价格的调整,使农产品内部比价关系趋于合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缩小,对合理调整自治区种植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农村物价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农村物价上涨过猛。自治区1994年10月至1996年1月,农村物价涨幅一直高于城市,今年2-6月农村物价涨幅一度趋缓,但7月份以后农村物价涨幅反弹,继续高于城市。农民从农产品提价中得到的实惠,由于农村物价上涨过猛,已经抵消相当一部分。八五期间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累计增长66.3%,年均递增10.7%,低于同期农村零售物价增长幅度(累计86.67%,年均递增13.3%)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增长幅度(累计100.62%,年均递增14.94%)。二是由于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后,国家原有的一些对边远农村牧区的优惠实际上已不复存在,工业消费品因运距长、运费高,价格既高且乱。三是农村各种涉农收费名目繁多,农民负担依然很重。全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农产品价格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高、涉农收费项目多 农民负担重的“一低一高一多一重”的问题,在我区也很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经济问题的综合反映,但是农村价格管理薄弱,秩序混乱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农村物价管理工作滞后与日益发育完善的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和物价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抓好农村物价工作,落实党在农村的价格政策,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粮棉基地步伐,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使我区与全国同步达到小康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农村物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价格管理和监督,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
目前,我区国家定价的粮棉收购价,油料、甜菜的指导价及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羊毛最低保护价的价格水平,已接近甚至高于市场价格水平,调价的余地已经不大了,农产品价格管理的主要任务应该由理顺价格转向抓价格政策的有效落实上,不断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目前,针对农产品收购活动中的抬级抬价、压级压价问题,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农产品的购销价格政策,购销双方都要执行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既要防止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又要防止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和用户利益,保证农产品价值和农民收入的实现。今年畜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自治区确定的保护价政策落实不利,各级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坚决制止和查处畜产品收购活动中的价格违法活动,切实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自治区农牧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根据国家提出的建立以生产风险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和商品储备制度为主的主要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的要求,针对自治区近几年粮、棉、油、蚕茧、甜菜等重要农副产品生产和价格波动较大问题,要逐步地建立和完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驾驭市场、调节生产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
自治区对化肥、农膜和农业电价、水价的调整多年来采取了从低掌握的原则,力求把价格水平控制在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实现农民产出大于投入的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化肥经营中的乱涨价禁而不止,农膜价格得不到完全落实,农村最终电价过高等等,农民反映比较强烈。因此,今、明两年要以农电和化肥价格为重点,整顿、改善农资价格秩序。要继续坚持农资价格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化肥、农膜综合供应价制度,会同电力部门尽快制定和推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管理办法,规范农电价格构成因素,制止电费收缴中的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农用柴油、农药、种籽等价格也要完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措施,健全监督办法。
四、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各地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农民用水和农机作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规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农民反映较强烈的收费项目,重点对农村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婚姻登记、计划生育、道路养护、邮电以及集贸市场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和整顿。违反规定的收费必须查处,应该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要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批准,予以取消和调整。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监督卡制度、对收费单位实行年审等各项管理制度,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坚决降下来。
五、要加强农村工业消费品价格的管理
我区农村工业消费品由于受运距长、运输条件差等因素的制约,经营成本和价格水平一直高于城市,加之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也通过价格转嫁到了农民的头上,价格水平更为不合理。各级物价部门特别是县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通过巡回检查和依靠乡镇已经建立起来的物价机构对农村商业网点实施价格管理,督促其实行“明码标价”,对涨价过高的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纳入监审管理,采取最高限价、差率控制、提价审报等措施,实行有效管理,从而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保护农民利益,减轻不合理负担。
六、强化价格服务职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对价格服务需求越来越强烈,由于信息服务工作滞后,农村信息闭塞,农民在价格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往往由于信息的误导带来损失。针对农村市场发育不健全的状况,物价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职能,要当好农民助手,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服务。要向农民宣传国家和自治区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帮助农民协调价格纠纷,疏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同时物价部门还要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注意监测分析价格动态,及时提出和实施价格调控措施;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掌握农产品成本和农民收益情况,及时提出当地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整意见和建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和实施在价格上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和优化产品结构的措施,以优质的服务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七、加强农村物价监督检查,维护农村价格秩序
长期以来,自治区农村物价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于受机构、人员、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地域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一直落后于城市,这也是造成农村价格涨幅高、管理混乱、农民反映强烈的重要原因之一。干地领导要对农村市场物价检查工作引起高度重视,要支持县级物价检查所的工作,解决其经费、交通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创造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利于强化农村物价的有效监督。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建立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可在一些乡镇企业、村委会、农村中小学等单位和农民中,聘请物价联络员 收费监督员和价格信息员,协助物价部门监督物价情况。还可通过选优评优活动,表彰先进,揭露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
八、充实、加强和稳定物价工作队伍,提高农村物价工作水平
物价队伍的健全稳定,是完成政府物价管理调控任务的组织保证。物价部门是经济综合部门和执法部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稳定物价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从政策、领导力量等各方面给予充实和支持。要加强县级物价检查所,乡镇要根据条件设立物价检查所或物价专职干部,行政村设立义务物价监督员,逐步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网络。同时要狠抓物价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各地物价检查所是价格检查的执法主体,要加强物价检查所的建设,并根据有关法规依法开展物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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