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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7]94号
【发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1997-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新政发〔1997〕9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将《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城市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我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作为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过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改革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推动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条件。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原则,实行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注意保障标准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把工作做细做好。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把精神文明建设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扶贫帮困的好风气,切实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民政、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自治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项制度的建立,既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更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根本职责。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且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保证基本生活;现阶段保障贫困人口最低需要,使之不挨饿不受冻。(2)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相结合;保障公民的生存权是政府的责任,政府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对社会救济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3)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具体实施;坚持形式多样、标准有别、分级管理、分层决策、不搞一刀切。(4)保障对象要准、要全、不遗漏;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确定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含中央、自治区企业常住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由于我区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吃财政补贴的地州所在市的保障标准,需报经自治区审核同意,吃财政补贴的县县政府所在地镇的保障标准,报经地州审核同意。所定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注意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除对第一类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济外,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各地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其抚恤金等不应计入家庭收入。原社会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标准不变,低于的要补齐。
五、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财政上交市县所需资金全部自行解决,财政补贴市县主要靠自己解决,自治区财政将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主动提供有关编制保障资金预算的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认真测算审核后,实事求是地在预算中作出安排,年终要编制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政策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失业、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程,要按照国家10部委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注重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保障对象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七、组织领导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各级政府要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决定成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地、州、市、县(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以便更好地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经贸委、教委、工商、粮食、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此项工作。各新闻单位和宣传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经验,以保障这项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采取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局审批的办法。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并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八、实施步骤
1998年元月份,在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昌吉、奎屯、伊宁、库尔勒市建立这项制度。1999年底以前,在所有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建立这项制度。
九、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十、此方案兵团可参照执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自治区副主席 玉素甫・艾沙
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苏天虎
民政厅党组书记 周毅
财政厅副厅长 哈斯木・托乎提
成 员:民政厅副厅长 铁木尔・帕孜勒
劳动厅党组书记 张彤
经贸委副主任 雪克来提・扎克尔
教委副主任 薛健
粮食局副局长 哈力别克
物价局副局长 沈元秋
统计局副局长 邱远尧
总工会副主席 陶木兰
兵团民政局副局长 刘钢
办公室主任:民政厅副厅长(兼) 铁木尔・帕孜勒
成 员: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处长 赵生富
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 高桂珍
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孟宪典
民政厅计财处处长 吐尔逊・木沙
民政厅社会福利处处长 张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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