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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9]23号
【发布日期】1999-04-01
【生效日期】199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管理和积极支持企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9〕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积极支持企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资金的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积极
支持企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资金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优势,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多方位筹集资金和快速融资的功能,保证我区经济建设快速稳定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自治区上市公司对送股、配股、筹集的资金投向、转让股权等行为,必须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各综合管理部门要对上市公司行使股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对上市公司和国有股股东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
2.为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资本),促进上市公司生产的发展,积极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向高科技、高效益领域发展,及时引进资金、管理、技术,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依法出让。各上市公司应针对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多元化资本结构转变,积极寻求更多的合作伙伴,适时调整股权结构,积极转让国有股股权。
3.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在转让其股权时,各级政府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受让方的收购目的和资信能力,防止股权转让后的恶意股权买卖。
4.自治区上市公司中国家股股权的转让,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民政府行使,并严格转让行为,合理确定受让方和转让价格,转让资金由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收缴并上交财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自治区重点技改项目。
5.国有法人股的转让,凡由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按第4条办法执行;由国有企业持有的,必须严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资金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综合部门的指导性意见,投放到本行业、本地区的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中;本行业、本地区未列进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综合部门通盘安排。
6.上市公司在配股时,应积极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国有持股单位认购上市公司配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1998〕166号),把我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优质资产配售进去。各部门、各地区应从全区一盘棋的角度出发,打破地域和行业的界线,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以加快我区优化资本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步伐。
7.上市公司筹集到的资金,应积极用于新疆的经济建设和发展上。各上市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根据自治区企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实施,把资金投入到发展前景好、回报率高的项目中去。各上市公司不得随意将筹集到的资金巧立名目投放到区外,如确需必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自治区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8.上市公司在送、转、赠股中,要严格执行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不得对国有股权少送或不送,如果出现此类问题,要对上市公司和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9.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各部门、上市公司应及时给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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