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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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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 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2001-07-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1〕1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加强监测,逐步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工作,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查和监测并及时预报,建立预警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逐步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年度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及时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巡回检查。本着以避让为主的原则,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灾害危险点,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防患于未然。正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县(市),要认真落实群测群防的措施。

 三、排查隐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的地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做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区居民的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险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排查和采取防治措施。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地质灾害的发育、分布规律、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并结合地质灾害易发区社会经济及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针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山区要针对降雨量较大、谷深坡陡、地形复杂等特点,加强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采空区、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地面塌陷、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

  加强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由当地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适时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危险的斜坡上进行修路、建房、开矿、取上等工程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可能造成严重地质灾害的地区,应避开或另选建设场地。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情况的发生;在平原区从事上述活动,也应事先了解是否存在地下采空区等隐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或规章,从根本上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

 五、积极安排资金,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六、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扎实细致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当前,宣传的重点要放在山区的城镇、农村、牧区和矿山,使地质灾害严重的县(市)的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都掌握这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增强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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