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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23号
【发布日期】1994-02-25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进甘草资源费征收和分配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新政办〔1994〕23号) 根据新政办〔1986〕182号文件规定,我区开征甘草资源费已经七年了,截止1993年底,共征收3400万元(不含产地自收部分),返还各地用于甘草资源保护2700万元,已建立围栏保护基地83万亩。这对我区甘草采挖与保护并举的良性循环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管理不严,逃征情况严重,仅1993年估计逃费在400万元以上;由于逃费,利润大,收购量增加,刺激了盲目采挖,对资源破坏很大;有的地区不按自治区规定办,自定标准自行收费,或者自设路卡,干扰全区计划调运。为了进一步做好甘草资源的保护工作,特对甘草资源费的征收办法作必要改进。现就改进办法通知如下:
一、甘草制品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经营单位送交改为上门征收。由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委派专管员负责征收资源费并监督辖区内甘草制品厂执行指令性计划。凡甘草制品出厂时,须由购方按计划或计划外批准文件交清资源费,厂方凭资源费结算单方可发货;未收取资源费而发货造成资源费流失,一律由厂方负责补交。购方凭资源费收据到自治区医药局办理出疆物资介绍信,再到自治区工商局办理出疆证。甘草收购环节资源费由产地医药局负责征收;经营环节资源费,由于经营分散不便在产地征收的,仍由经营单位在办出疆手续时向自治区医药局交纳。
二、改进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办法。为调动自治区和各地两个积极性,甘草资源费由原来按投资项目返还产地的办法改为按比例分成返还。属自治区收取的资源费,分成比例为:自治区60%、兵团10%、地州30%;产地医药局收取的甘草收购环节资源费,其中50%交当地财政,50%交当地畜牧部门。甘草资源费由财政专户储存,用于甘草资源的保护,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医药部门要实施监督,如有挪用,将在分配上予以制裁。自治区分成的部分,用于大型甘草护管种植项目及科研和奖励;各地分成的部分用于管理和再生复壮。凡护管和基地建设搞得好的,将适当增加资源费的分配数额,以资奖励。
三、甘草资源费的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权属于自治区,各地不得自定标准自行收费,凡是自定标准自行收费的,应立即废止。为维护甘草资源费征收的严肃性,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准批条子减免资源费。对1993年已流失的资源费,由财政、医药、物价部门组织清查补收。
四、继续贯彻执行新政办〔1993〕64号文件,加强甘草及其制品的市场管理,严格出疆手续和资源费的征收。为制止甘草及其制品非法出疆、破坏自治区统一计划和逃费行为,由自治区工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在哈密、乌鲁木齐、大河沿、库尔勒等地开展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厅在资源费中列支。甘草及其制品由各级医药药材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产地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自行成立的甘草公司必须撤销。各地、各有关部门都应以整体利益为重,互相配合,共同把我区的甘草资源保护好,将资源费管理使用好。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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