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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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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强自治区机关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4]104号

  【发布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自治区机关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1994〕10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确保《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自治区百万人温饱工程计划》的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部署了自治区区级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这次确定的定点扶贫单位是在原定扶贫单位和扶持对象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充实和加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个定点扶贫单位都要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兼任组长,把扶贫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日程,制定出对口扶贫计划,并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

 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定点扶贫单位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对扶贫工作搞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扶贫工作不重视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定点扶贫单位要选派素质好、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贫困县、贫困乡蹲点挂职,定期轮换。

 四、扶贫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当地党政拓宽扶贫思路,促进改革,扩大开放,利用当地资源,开辟脱贫致富门路,发挥本部门的优势,为贫困地区多办实事,尽快解决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并为稳定解决温饱创造基础条件。

 五、帮扶的时间要与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相一致,要把是否解决了温饱问题作为定点扶贫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严格考核,不解决温饱不脱钩。

 六、要把定点扶贫与提高干部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反对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把帮扶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妥善解决帮扶干部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

 七、未列入定点扶贫的单位同样负有帮贫扶贫的责任,应主动工作,尽心尽力,力所能及地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解决实际困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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