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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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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2002-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不断强化国有资产宏观管理职能,根据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建立市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一)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决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重组和终止;

3.确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的任职资格,并依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候选人;

4.审批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重大资产经营事项的报告,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

5.审批资本运营机构的重大国有股权经营管理事项,审议、授权资本运营机构以公司制运作的政府性投资资金;

6.审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独资、控股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奖惩办法;

7.协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8.研究解决其它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二)议事方式;市国资委议事方式实行委员会会议制。

  对重大事项可采用会议审议和传阅审议两种形式进行。审议事项须经出席市国资委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因故不能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的,可以采用传阅审议方式。

  二、关于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市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具体事务,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贯彻国家及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以及与企业资产、财务管理方面有关的法规政策,制订我市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与财务管理办法;

  (三)监管国有股权、处理国有股权变动的具体事项,组织全市国有企业会计报表的编审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调解国有产权纠纷,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四)制定资本运营机构税后利润分配办法,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资本运营机构及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五)制定企业合并、分立;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措施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政府授权资本运营机构,以公司制运作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专项基金和其他基金的管理办法;

  (七)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受托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八)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措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关于乌鲁木齐市国有资本运营机构

  (一)市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经市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为国有独资企业,受《公司法》的约束和规范,负责国有资产的投资及国有资本的经营。其工作职能是:

1.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2.编制资本运营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拟订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定本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宜;

3.以出资人身份收取控股、参股公司税后利润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再投资,发展壮大国有企业。

4.拟订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于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及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又向所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所属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组织控股、参股企业内部财务指标的考核和评价;

6.统一向市国资办、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负责审批、申办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资本与财务事项,并定期向市国资办报告其所运营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执行情况;

7.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授权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

8.按照市国资办、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母公司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9.切实行使出资人权利,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完成和处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二)董事会是资本运营机构的决策机构,资本运营机构通过所派出的产权代表对所属控股和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使出资人权利。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重大贷款担保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三)资本运营机构是代表市政府对控股和参股公司行使出资者权利的投资机构,不干预控股、参股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与所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

  (四)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是履行资产经营职能,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管理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告》(财企[2001]325号)的规定,从收取的投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具体比例另行确定)。

  (五)为提高资本运营机构的决策能力,聘请证券、投资、法律等专业部门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商讨公司重大决策事宜。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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