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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4-05-05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旅游购物管理禁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告
(1994年5月5日) 为加强对独联体国家人员来我区旅游购物的管理,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独联体国家来我区从事旅游购物的团组出境,均实行客货分流,所购商品一律按货物办理出境手续,不再作为行李物品出境。
二、来疆的旅游购物团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商品批发市场及国营商场从事购物活动,我方经营单位及个人须向对方购物者出具购物发票或“信誉卡”。
三、对旅游购物者所购商品,由旅行社负责在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关报验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凡经检验查出的假冒名牌商品、“三无”商品和劣质商品,均不得出境,一律退给经营者并由其承担经济责任。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机构、海关及各旅行社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做好旅游购物团组的客货分流工作,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
五、本通告原则上适用于独联体国家以外的其他周边国家人员来我区的旅游购物活动。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以上通告精神,相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通告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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