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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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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社区治安联防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28

  【生效日期】2003-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乌鲁木齐市社区治安联防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乌政办[2000]185号),现就社区治安联防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申请岗位补助费、社会保险等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社区治安联防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管理

  (一)对符合招用条件社区联防人员,由各区(县)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依法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二)公益性就业组织负责对社区联防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按月发放工资、代缴社会保险费,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区联防队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等。

  (三)公益性就业组织统一将社区联防员派遣到所在社区的治安司法警务室,由社区治安司法警务室具体负责联防队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纪律、考勤等管理工作。

  (四)公益性就业组织每年要对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进行清查,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其岗位补贴按规定继续从再就业经费中支付,不符合岗位补贴条件的要及时清理。

  二、社区治安联防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申领程序

  (一)社区治安联防人员月岗位补贴标准按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之和计算。岗位补贴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再就业经费补贴350元,区(县)财政补贴50元。

  (二)社区联防人员岗位补贴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由公益性就业组织将审批表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签署意见,并送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按月拨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月将岗位补贴拨至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月15日前,将再就业管理办公室拨付的350元岗位补贴和区(县)财政拨付的50元差额补贴,一并拨至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公益性劳动就业组织应在收到岗位补贴后以货币形式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手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

  三、社区治安联防队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申领程序

  (一)补贴标准:

  1、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应依法为聘用的治安联防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2、社区治安联防员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区(县)财政补贴(2003年每人每月230元)。社会保险费基数按自治区公布的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03年为583元),费率按企业缴费费率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与劳动合同执行期限一致,但不超过三年。

  3、治安联防人员中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关于乌鲁木齐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公益性就业组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贴。

  4、治安联防员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自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上班之日起执行(2002年10月至本办法下发之日期间被正式招用的社区治安联防员,岗位补贴由各区(县)财政从上岗之日起给予补发,区(县)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区(县)财政从2003年1月起补缴,治安联防人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市财政从2003年1月起给予补贴)。

  (二)补贴程序:

  1、区(县)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程序。各区(县)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持相关证明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区联防人员的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经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补贴。

  2、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持有关证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4050”联防队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定,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贴。

  3、各区(县)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每月汇总填写《招用国有企业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额,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职工再就业管理办公室将第一个月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先期拨付至公益性就业组织,公益性组织连同区(县)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一并缴入为“4050”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险账户。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公益性就业劳动组织出具缴费证明,作为下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据。

  

20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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