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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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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27号

  【发布日期】1994-03-07

  【生效日期】1994-03-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4年3月7日新政办〔1994〕27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各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本着服务第一,严格把关的精神,制定了一些口岸规费征收办法,对扩大我区对外开放,发展外经贸事业,起到了重要使用。但是,执行以来各方面普遍反映目前口岸收费繁杂,项目过滥,有的部门对把关、服务和创收的关系处理不当,随意性较大,已经影响到外经贸工作的发展,影响了我区对外开放的形象。

  为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工作的更大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两级审批和简化手续、方便进出的原则,对目前口岸全部规费进行了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第一批不合理的口岸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通知精神,维护规费管理的严肃性,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各主管部门要从各口岸实际情况出发,继续严格清理各项收费,立足于能少收的尽量少收,能不收的坚决不收,并将清理结果于三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作为第二批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公布取消。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前清后乱现象,对不执行规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法纪,认真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以确保我区对外开放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      第一批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清理目录

  取消收费项目(23项)

  1.海关:

  (1)统计资料费;

  (2)车检费;

  (3)备案手续费;

  (4)电脑预申报关费、代理报关手续费;

  (5)查单费(10元/次)。

  2.商品检验:

  (1)进口车辆商检费(新:550元/大车,250元/小车;旧:250元/辆);

  (2)监视装卸收费中的火车重货加收装卸费(0.2元/吨)。

  3.边防检查:

  (1)《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手续费(2元/张);

  (2)为出入境团组人员提供的对外联络服务费50元/次);

  (3)铁路运贷检查费(0.2元/吨);

  (4)口岸夜间边检费5元/人)。

  4.卫生检疫:

  (1)制单费(4元/张);

  (2)霍尔果斯、吐尔尕特口岸卫生检疫部门自定的旅客进出关检疫费(2元/人)。

  5.动植物检疫:

  (1)食糖检疫费;

  (2)外运公司代收的车辆检疫费(0.20元/吨);

  (3)阿拉山口查验费(2美元)。

  6.口岸办:

  (1)对入出境的中外旅客收取的口岸管理费(散客每人每次10元人民币或2美元,团组旅客每人每次5元人民币);

  (2)入出境外国旅游车、赛车及其他专业车(30美元/辆、次,只收单程)。

  7.铁路:

  阿拉山口站无计划货物落地费(10元/吨)。

  8.交通运输管理收费项目:

  吐尔尕特口岸交通管理站收取的口岸调运货物手续费。

  9.阿拉山口外运公司:

  (1)轻抛货劳务费(按货值5%收取);

  (2)制单费5元/车皮);

  (3)请车皮计划费(150元/车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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