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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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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06-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即:“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删除该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四十五条,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其所在县(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月征收其至生育间隔期满所剩时间的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以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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