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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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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2903

  【发布文号】新劳字[1998]44号

  【发布日期】1998-06-15

  【生效日期】199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新劳字〔1998〕4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政公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就业保险局(处),自治区各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军区后勤劳动机构及再就业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1998〕11号),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实现再就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职工下岗通知书》(略)

     《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下岗职工管理协议书》(式样)(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1998〕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是指被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安排下岗在企业已没有了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有求职要求又没有找到职业的原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

 二、登记管理

  1、职工接到《职工下岗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报到;

  2、到中心报到的下岗职工应填写《下岗职工登记表》;

  3、下岗职工必须在三日内与中心签定《下岗职工管理协议》。

 三、考勤管理

  1、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遵守中心的考勤管理制度。

  2、下岗职工在中心进行登记建档后,应按规定时间报到纳入考勤管理。每周到中心报到的时间由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规定,但至少每周不得少于两次。

  3、凡因病不能到中心按时报到的人员,应提供医院证明,并履行请假手续。

  4、凡无故不按时报到者一年内连续15次,累计达到30次视为自动解除管理协议,中心按解除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管理

  1、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由本人在中心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第一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年为70%,第三年为60%。领取基本生活费后本人应签字,并记入《下岗职工待岗证》。

  2、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或管理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中心与其解除和终止管理协议,不再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不满整月的全额发放当月基本生活费。

  4、下岗职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管理协议自动解除,按解除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再就业培训管理

  1、下岗职工必须在中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中心组织的再就业培训和学习。凡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累计达到三次,中心不再为其提供再就业培训。

  2、凡下岗职工自行联系培训的,需经中心同意,其培训费用自理,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六、再就业介绍管理

  1、下岗职工经中心批准可自行联系就业。如被招(聘)用,中心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鼓励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中心应积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下岗职工要珍惜再就业机会,切实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再就业。凡无故累计三次不接受中心提供的再就业介绍,中心将不再负责为其提供再就业介绍服务。

  4、经中心介绍,下岗职工被用工单位接收,中心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用工试用期,期限内基本生活费照发,免予考勤管理。试用期满后,如下岗职工不回中心报到视为再就业成功,中心应与下岗职工解除管理协议。

 七、其它管理

  1、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和本企业的在岗职工同等享受本企业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以及住房、房改等福利待遇。

  2、下岗职工免缴公益性收费。但应与本企业在岗职工同等缴纳相应的水、电、收视、卫生等费用。

  3、对下岗期间怀孕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批准可延长其管理期限至哺乳期满。下岗期间休产假的,产假期间由企业按规定发给工资差额。

 八、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地方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下岗职工。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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