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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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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2002-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2年08月13日)

  一、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一)全面落实粮食工作专员、州(市)长负责制。粮食工作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地州市政府(行署)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分级全面负责的体制。

  (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各地要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主攻品质,提高农民种粮收益。粮食产区要按市场需求生产粮食,提供足够的商品粮,以保证自治区粮食总量平衡,满足全区社会消费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南疆五地州在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中,要确保粮食"小区平衡",种植面积大体维持当前的水平。

  (三)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各地要因地制宜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优化粮食品种、品质,提高粮食质量和效益,建立一批优质、专用、特色粮基地。对一些不适合生产粮食的地方,要逐步减少乃至退出粮食种植,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二、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

  (一)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备、石河子、哈密、巴音郭楞六个地、州、市及奎屯市放开其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并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依靠市场调节的同时,按照粮食工作专员、州(市)长负责制的要求,保证当地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采取多种措施与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逐步将大宗粮食交易通过合同契约关系稳定下来,保证市场需求的粮源。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自主经营。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粮食收购资金,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异地粮食购销,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具体办法由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三)六个地、州、市及奎屯市当地政府要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确保市场供应,保持六个月销量的粮食库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建立适当规模的地方储各。若出现粮食供应不足、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时,可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自治区级储各粮,以保证粮食供应,平抑市场粮价。

  三、充分发挥粮食产区优势,完善粮食购销政策

  (一)伊犁州直(奎屯市除外)、塔城、昌吉、阿克苏、阿勒泰、博尔塔拉、喀什、和田、克孜勒苏九个地州要继续坚持"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政策。小麦继续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伊犁州立(奎屯市除外)、塔城、昌吉、阿克苏、喀什、和田六地州小麦继续保留7・72亿公斤的国家定购任务。和田地区的王米退出国家定购范围。

  (二)小麦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继续由自治区制定,并实行分别定价的政策・。六个地州(奎屯市除外)保留的小麦定购任务执行定购价,定购任务以外及阿勒泰、博尔塔拉、克孜勒苏三地州的小麦执行保护价,保护价的水平参照市场价、农民的生产成本及毗邻地区的粮食价格水平确定。具体价格政策由自治区计委另行制定下达。

  (三)促进粮食的顺价销售。取消自治区粮食指导性销售和调拨计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坚持粮食顺价销售,狠抓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奖惩责任制,加大粮食促销力度,做好粮食转化工作。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降低成本,以利于粮食顺价销售。

  (四)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确保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同时,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优质优价的粮食。

  (五)自治区对保留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六个地州(奎屯市除外)给予重点支持。要加强当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在自治区粮食储各和风险基金的使用上给予政策倾斜;在改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质量检测条件及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完善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一)自治区地方储各粮规模

  从今年起,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在三年内由7・5亿公斤调减到3亿公斤(小麦),主要安排在六个粮食主产区,所需费用、利息补贴从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完善自治区地方储各管理体系

  自治区储奋粮和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自治区级储备粮粮权属自治区人民政

  府,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的总量、品种计划,由自治区计委制定下达,同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抛售等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代管。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五、完善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合理周转库存基数由12亿公斤调减为6亿公斤,九个地州继续实行超借补贴政策,对超过6亿公斤合理周转库存基数以外的粮食,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对放开的六个地、州、市及奎屯市粮食超储库存补贴,在三年内逐步消化、取消。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用于粮食流通经营领域,在保证地借补贴、超储补贴的基础上,主要用于自治区促销高价位粮价差补贴、处理陈化粮、运价补贴、政策性经营补贴、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利息等方面。自治区财政厅要将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配套资金列入当年的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粮食风险基全补贴范围的调整权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六、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各地要加大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力度,特别是在粮食产、销区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大型粮食批发市场,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要加强自治区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逐步建成同国际接轨的粮食交易市常要建设以粮食批发为主的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产销区搞好粮食质量体系、电子商务等多种现代交易形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益。

  (二)国有购销企业要开展地区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实行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粮食资源。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合同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给予贷款支持。铁路、文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运销,保证粮食运输的运力需要。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企业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经批准的大型饲料、酿造等龙头企业和用粮大户,可以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地收购或委托收购,但必须执行当地的粮食收购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培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食品质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

  七、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力度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坚持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完善经营机制,积极探索深化企业改革的新途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意识,扩大市场销售,在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同粮食加工等企业开展联营业务,实现优势互补,促进粮食轮换和转化。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真正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财物分开。要把主要工作转移到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唯向粮食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职,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大刀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认真做好牧业粮站的工作。对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全不足的,地方财政应积极给予支持,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乱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八、加强领导,统一认识,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坚决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工作专员、州(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稳定市、县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妥形成分工明确、调控及时的决策和运作机制,加强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和协调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定购未实行计划单列,各农业师(局)执行所在地州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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