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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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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及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0]149号

  【发布日期】2000-12-08

  【生效日期】2000-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国有企业解困及职工下岗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0〕14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自治区国有特困企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上下共同努力,多数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已基本走出了困境,基本实现了解困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今年是实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入中心的最后一年,也是特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年。为认真做好取消特困企业和停止审批下岗职工,实现三条保障线向两条保障线平稳过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解困工作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取消已脱困的国有特困企业的帽子和特困企业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企业应及时归还银行工资性贷款,财政部门相应停止贴息。

  (二)个别企业因种种原因还未完全走出困境的,今冬明春几个节日期间仍实行银行工资性贷款财政贴息办法。企业暂时无能力归还工资性贷款的,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企业应与银行协商签订延期合同,财政继续给予贴息至到还清本金为止。企业还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02年12月31日。企业被兼并、收购的,兼并、收购方应承担工资性贷款债务,财政应停止给予贴息;企业破产在清偿时,处理工资性贷款按第一清债程序办理。

  (三)特困企业职工享受取暖费优惠政策,仍按新财文字〔1997〕262号文件精神执行到2001年4月底止。

  (四)企业职工生活确实困难者,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加以解决。各级工会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筹集资金,建立社会或企业困难职工救助基金,通过开展献爱心送温暖等活动予以解决。各级领导要切实掌握困难职工情况,经常走访慰问,帮助职工解决其子女就业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关于停止审批新增下岗职工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从2001年元月1日起,自治区不再审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企业富余职工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采取多渠道分流安置,实在安置不了的,可直接进入失业,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停止审批新增下岗职工工作后,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仍然予以保留,直至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后,再行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再就业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要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其它各项工作,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帮助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三)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进入特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渠道不变,待企业扭亏为盈后,由财政兜底的1/3改由企业承担。特困企业被兼并、破产重组、改制收购后,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兼并、重组、收购方承担,财政不再兜底。

 三、各地、各部门收到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按照通知精神,做好企业解困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善后工作,企业要加快改革,加快发展,确保自治区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稳步快速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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