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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02-22
【生效日期】2002-0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有关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要求,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8]98号和新政办[1994]7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城市增容费及新政办[2000]6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劳动力调节费收费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精神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各种收费项目及审批行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各负其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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