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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8]6号
【发布日期】1998-01-15
【生效日期】1998-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供销社等单位关于做好
1998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1月15日新政办〔1998〕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做好1998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当前,正值备耕工作的紧要时期,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保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化肥等农资供应、市场管理和资金调度工作,以确保今年我区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增长。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局 人行自治区分行 农行自治区分行 供销社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当前,正值备耕工作的关键时期,切实做好化肥等农资的供应、市场管理和资金调度工作非常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增产丰收,切实做好1998年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要像抓棉花、粮食生产一样抓好化肥供应工作。各地、州、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一如既往地关心和过问化肥供求总量平衡情况,积极落实货源,搞好储备,管好市场,管好价格,保障供应。1998年我区化肥供应继续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进货、统一分配、统一价格,主渠道经营的管理体制。同时,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化肥等农资商品的赊销现象再度发生,并切实做好农资商品赊销资金的清收工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资供应工作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确保农业生产的需要。
二、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7〕10号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化肥市场管理的通告》新工商市字〔1997〕26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的价格政策和市场管理的规定,积极组织货源,增设供应网点,延长供应时间,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资商品供应不误农时,千方百计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各级农资经营部门购销业务的货款结算,一律实行现款现货,不得赊销,更不得将货款挤占或挪作它用。
三、各级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做好支农信贷和农贷资金的保证供应工作,将化肥等农资信贷资金落到实处,保障农业生产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降低农贷资金风险,确保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资金安全运行。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对化肥等农资市场管理的力度,继续按照新政办〔1997〕10号和新工商市字〔1997〕263号文件规定,净化农资经营渠道,整顿流通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倒买倒卖、哄抬物价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行为。化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化肥自销的政策规定,其自销肥只准调往区外,不得在区内销售,保证自治区化肥经营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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