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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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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快农民工工资清偿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4]167号

  【发布日期】2004-08-27

  【生效日期】2004-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乌鲁木齐市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农民工工资清偿工作的紧急通知

(乌政办[2004]16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中央、自治区、兵团、军区、武警驻乌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民工工资清偿工作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4〕123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实施机构、扎实开展工作,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当前乃至一定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要确保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和2004年底前将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完毕。

  二、市发改委、财政、建委等部门尽快针对历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项目认真开展拖欠工程款的调查,并积极协调、督促存在拖欠款的单位尽快清偿或制定还款计划,确保2006年10月前全部清偿完毕。

  三、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我市清欠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建立有效地约束机制,加强对已清偿工程款必须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和企业自有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工资的监督。

  四、市监察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作为当前监察工作的重点,对发现存在无合理理由恶意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给予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按照市清欠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确定的目标认真开展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凡存在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目标不能按期实现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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