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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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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

  【发布日期】1998-04-27

  【生效日期】199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暂行)》的通知

(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驻乌鲁木齐市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消费市场,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鼓励职工买房、建房、形成新的住房消费模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区级驻乌鲁木齐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级驻乌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如无特指简称贷款),是指向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所有的房屋或有价证券为抵(质)押物,向中心提供偿还贷款的担保从而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为政策性低息专项贷款,只能用于代款债务人购置、建造、大修理个人自住住房。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债权担保、专款专用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优先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债权人为中心。贷款业务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发放贷款债权人应当依法设定房地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方式保障其债权实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由中心统一管理,且个人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二年的区级驻乌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或大修理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申请贷款。

 第六条 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

  (二)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总费用30%以上的自筹资金已经落实;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依法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大修理自住房屋的,按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办理了批准手续,有工程估价文件或者工程预算。

 第七条 贷款的抵押为购买、建造、大修的自住住房权益,抵押期限与抵押贷款期限相一致;贷款的质押物为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抵(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以房屋权益作抵押,抵押人应当以中心为保险受益人办理房屋抵押财产保险,投保额不得低于抵押贷款额,投保期限不得低于抵押贷款期限。有效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实行年度计划总量控制和个人可贷额度控制。中心在上年结转和当年计划归集数额内,根据贷款需要提出年度计划,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的可贷额度:

  (一)不得超过职工购置、建造或大修理自住住房总费用的70%;

  (二)不得超过有效抵(质)押额。以自住房产权益作抵押的,有效抵押额为抵押物现值的7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有效质押额为质押品面值的90%;

  (三)不得超过40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由中心和贷款申请人商定,最长不超过10年。

  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以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为最长清偿债务本息的年限。

 第十三条 贷款以国家确定的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贷款年限增加年利率。年利率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人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中心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办理下列手续:

  1、以自住公房作抵押的,出具产权分割通知,贷款申请人据此到本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手续;

  2、以购买自住住房作抵押的,审核购房合同(其中必须有贷款申请人如不履行贷款合同,其购房权依法移让中心的条款),出具个人贷款资格认证通知,贷款申请人据此办理房产权益抵押证明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与中心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银行确认质押的有价证券有效,其中记名式证券已在发售单位办理了出资登记,且百分之三十的自筹资金已经存入指定帐户,向中心出具书面通知;

  (五)中心对抵押、贷款全部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与贷款申请人、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抵押贷款合同;

  (六)借款人持房地产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依法办理公证和房地产财产保险手续。

  (七)中心向委托银行下达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

 第十五条 贷款银行将全部贷款资料(贷款合同正本、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抵(质)押登记的法律文书和有价证券、保险单正本)核实存档,以转帐方式办理贷款支付业务。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贷款采用等额本息均还的方式,由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向贷款银行偿还。

 第十七条 债务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前部分贷款的利息按实际占用年度利率计提到偿还月为止,已经偿还的部分不重新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偿还贷款视资金来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以债务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的,债务人应当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公积金按年支取,由贷款银行办理划款还贷手续。

  (二)以现金偿还的,债务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以工资偿还的,由债务人所在单位根据债务人还款计划从其工资中逐月扣收,并于扣款3日内向贷款银行结付。

 第十九条 债务人应当恪守信用,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偿还的,贷款银行对逾期部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违约金。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心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偿损害赔偿金。

 第二十条 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委托贷款银行从债务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中扣偿逾期的贷款本息及违约金,不足以扣偿的,中心有权委托贷款银行依法处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受偿。

  (一)逾期6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经催办催收无效的;

  (二)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品出售、交换、赠与改建的;

  (三)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四)债务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贷款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应于当日划入中心开设的委托贷款本息帐户,同时将贷款指标基金划转通知手续退回中心。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履行完毕,抵押合同即行解除,中心应当于3日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下达解除抵押通知手续,上述部门应当于5日内退还抵押物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抵押贷款合同各方对执行合同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中变更合同内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中心或其委托的机构有权对抵押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贷款银行在月后5日内向中心报送抵押贷款执行和投入、收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抵押活动,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房地产抵押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

        贷款办法(暂行)》有关问题说明及贷款程序

 一、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暂行)》已印发,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一些具体问题说明如下:

  1.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是指贷款人夫妇双方的固定工资收入除去保留其家庭正常生活费用后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测算方式为(借款人月工资+配偶月工资)×35%×12个月×贷款年限。

  2.30%的自筹资金包括:已存入在缴交公积金银行开设的购房帐户资金,预交购房款,集资款已抵押房款。

  3.已离退休的职工不在贷款范围之列。

  4.目前购房贷款,优先解决新购买职工所在单位自管住房和购买安居工程之用。

  5.贷款办法中所称等额均还贷款本息办法,是从取得住房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其计算方式为:

  月等额还款数=借款总金额×等额还款系数。

         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期限(月)

  等额还款系数=----------------------

           (1+贷款月利率)还款期限(月)-1

  6.贷款利率的确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5号文规定,以现行金融系统定期三个月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增加不同的比例利率,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7.住房贷款需以购买的房屋做贷款的抵押,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和借款人相同。

  8.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其抵押证券在抵押期内,不得挂失。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首先归还剩余部分贷款本息。

  9.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中途中断抵押房屋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委托贷款银行代为续保,费用由借款承担。

  10.每个单位职工住房贷款总额控制在办理贷款时个人和单位归集公积金余额的80%以内。单位并以此按月做出借款计划报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11.借款人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借款报告、借款申请书、住房贷款权益抵押证明书等进行认真审查,填写签章,如有虚假不实内容而造成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应由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经办人和签字领导人承担责任。

  12.按贷款程序所要办的各项手续,提倡由单位统一办理,以减少借款的时间,不影响正常的工作。

 二、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按新房改办字[1998]006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住房贷款,需持书面《个人借款申请报告》到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申请书》、《房产权益抵押证明书》。然后向产权单位(或系统)递交用自住房产做权益抵押的报告。产权单位(或系统)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购建房条件的,在《职工个人抵押(委托)贷款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同时签发《房产权益抵押证明书》交由借款人连同以下材料报中心审查。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

  2.借款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经济收入,当月单位缴交公积金汇缴书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公积金帐户及余额(在缴公积金银行打印)证明。

  3.以交存购(建)房款30%以上交存款证明。

  4.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协议、施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1)购单位自管住宅的附《优惠售房审批表》及房价计算表。

  (2)购安居工程的附《安居工程预(销)售合同》及预付款证明。

  (3)自建房附规化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及《工程预算报告》。

  以上材料报送中心后,借款人等待中心通知。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接到中心通知后办理下列手续。

  1.购单位自管现住房的。中心给乌鲁木齐房地产权产籍处(以下简称产籍处,乌市五一路136号四楼,电话5811159)开具《职工个人购建房贷款抵押通知单》。由借款人或(单位)持《贷款抵押通知单》和《公房产权证》到产籍处办理产权分割及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持房屋他项证到乌鲁木齐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平路227号,电话2810273)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填写《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到中心签字盖章,借款人将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申请登记表送交易所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借款人凭已签订的抵押合同到中心审定贷款合同,乌市建行房信部(以下简称银行,新华北路76号,小西门曼哈顿中心五楼 电话:2811863)凭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审查贷款合同并签章。

  2.购安居工程的,中心给安居办(红山路36号,电话2304611)开具《职工个人贷款资格认证通知单》,安居办给交易所开具《乌鲁木齐市安居工程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借款人持抵押证明书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并填写《乌鲁木齐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申请登记表》,到中心签字盖章。借款人将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抵押申请登记表送交易所签署意见进行登记,借款人凭已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到中心审定贷款合同。银行凭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审查合同并签章。

  (三)借款人办理完第二条的所有手续后,将全部材料送公证处(地址:中山路105号,德井百货11楼1101号,电话2306746)办理公证,然后带全部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房产保险。

  (四)借款人将上述材料送中心审核无误后,中心给银行开具《委托住房抵押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银行收到《贷款指标与基金划转通知单》后,根据售房单位,市安居办提供的帐户、帐号将贷款直接划入相应帐户,并付给借款人《特殊划转单》,售房单位给借款人开据收款人收据。全部贷款程序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

         政策性购房贷款利率及等额均还本息系数表

                       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

│ 年 限 │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

│    │期 │期 │期 │期 │期 │期 │期 │期 │期 │期 │

├────┼──┼──┼──┼──┼──┼──┼──┼──┼──┼──┤

│年利率%│4.4 │4.5 │4.68│4.7 │4.8 │5.0 │5.1 │5.22│5.3 │5.4 │

│    │64 │72 │  │88 │96 │04 │12 │  │28 │36 │

├────┼──┼──┼──┼──┼──┼──┼──┼──┼──┼──┤

│月利率‰│3.72│3.81│3.9 │3.99│4.08│4.17│4.26│4.35│4.44│4.53│

├────┼──┼──┼──┼──┼──┼──┼──┼──┼──┼──┤

│等额均还│0.08│0.04│0.02│0.02│0.01│0.01│0.01│0.01│0.01│0.01│

│系数  │5362│3680│9827│2933│8824│6107│4187│2765│1676│0821│

├────┼──┴──┴──┴──┴──┴──┴──┴──┴──┴──┤

│    │ 月等额还款数=借款总金额×等额还款系数。         │

│计算公式│        借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期限(月)  │

│    │ 等额还款系数=--------------------- │

│    │         (1+贷款月利率)还款期限(月)-1     │

├────┼─────────────────────────────┤

│    │ 借款人借款30000,贷款期限五年              │

│举例  │ 月等额还款本息额为30000×0.018824=564.72(元)      │

│    │ 即:借款人每月还款额为564.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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