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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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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新政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2003-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新政发〔2003〕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经研究,现决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11个行政机关实施的15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第三批),并提出下列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凡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实施。

  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严格核查本机关是否还存在漏报事项。对国务院明令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执行。能够对应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在未公布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之前,要完善相应的审批责任制度。

  二、必须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三、行政机关不停止实施公告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检举、控告;经查检举、控告属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受到检举、控告的行政机关,不得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四、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应当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新政发〔2001〕61号)的部署和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历史使命感和工作责任感,继续保持工作力度,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级政府(行署)及所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附件:予以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予以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

  (一)建设厅(共6项)

  1.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

  备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备注: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5.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6.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

  (二)交通厅(共2项)

  1.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2.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除外)

  (三)水利厅(共1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

  (四)外经贸厅(共1项)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审批

  (五)卫生厅(共2项)

  1.辐照食品新品种审批

  2.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发

  (六)工商局(共3项)

  1.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2.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3.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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