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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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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乌鲁木齐市

  【发布文号】乌政办[2004]134号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2004-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4]13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等6部门制定的《乌鲁木齐市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牌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高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借鉴内地城市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商贸城”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力实施城市美化亮化工程,不断提升全市商业牌匾的质量和品位,为市民和投资者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对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商业经营性牌匾和公司、企业招牌进行综合整治。

  (一)对已设置的霓虹灯牌匾,加强管理,督促业主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保持经常完好;

  (二)对已设置的不是霓虹灯的商业牌匾,必须按照城市夜景亮化的要求改造成霓虹灯;将企、事业单位牌匾改造成霓虹灯或内置灯箱;

  (三)新设置的牌匾必须建成霓虹灯,牌匾选用新型材料,悬挂端正,有条件的应垂直于建(构)筑物墙体设置,新设置的牌匾禁止设置外打灯;

  (四)设置的霓虹灯牌匾牢固、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使用维汉两种文字,维文在上,汉文在下,书写规范,内容健康,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标明路、街、门牌号。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我市牌匾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按照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乌鲁木齐市牌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和协调乌鲁木齐市牌匾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牌匾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牌匾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改后含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牌匾依法予以审查登记;对不含有广告内容属于经营单位字号名称的霓虹灯牌匾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区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霓虹灯牌匾综合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市牌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对全市牌匾综合整治工作的情况检查一次,根据各区的申请,对整治完成的道路进行验收。

  五、整治重点

  整治重点为中山路、人民路、新华南路、新华北路、解放南路、解放北路、青年路(北门―五星路)、黄河路、长江路、扬子江路、友好南路、友好北路、北京南路、北京北路道路两侧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类牌匾。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04年7月15日――2004年7月25日。各区负责对所辖区城市道路两侧商业经营户牌匾进行摸底调查,为牌匾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打好基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7月26日――2004年8月26日。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经营户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确保完成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8月27日――2004年8月31日,由市牌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市牌匾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牌匾综合整治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级干部的积极性,层层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提高广大市民的热情,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牌匾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此次整治工作。

  (四)市牌匾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00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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