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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发[1999]32号
【发布日期】1999-04-28
【生效日期】1999-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企业
盘活土地资产实行特殊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9〕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国有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体改委和自治区经贸委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于1998年联合制定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新土政法字〔1998〕08号)(以下简称《规定》)。此《规定》实施以来,促进了土地资产的显化和盘活,为企业注入了活力,有力地支持了企业改革。
今年,是国企改革的关键一年,我区国企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任务十分艰巨。为加大政府对国企改革力度,使更多的国有企业早日摆脱困境,实现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提出的三年“企改”目标,在《规定》的基础上,自治区进一步对国有企业盘活土地资产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其具体意见为:
一、国有企业采取破产、出售或拍卖形式实施改制的,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界定,并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收益,可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二、国有企业自愿将富余土地或利用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交政府依法出让的,其出让收益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安置下岗职工生活。
三、国有企业被国有企业兼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兼并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转让的,其转让收益40%上交财政,在预算上单设科目反映,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60%返还企业,用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进行技术改造。
四、国有企业被非国有企业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采取出让方式处置。按评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的40%上交财政,专项用于补充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60%返还兼并企业,用于职工的生活安置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五、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的,都必须先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五年内可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年租金。
六、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出让手续,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国有困难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股权属于国有,股权收益五年内归原国有困难企业。
八、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原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有偿方式处置。按评估确认后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国有企业补充资本金或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余80%返还企业,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九、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处涉及上缴财政部分,应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的分成比例为:上交自治区财政40%;地县两级留60%。具体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国有企业对处置土地所得资金的使用须向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十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农用土地开发的,优先供给可垦土地,五年内免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十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困,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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