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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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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2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131号

  【发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

《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新政办〔1997〕13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新价检字〔1997〕18号)收悉。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学生、农牧民和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定的工作,使“三乱”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不少的地区和部门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或以集资、赞助、押金为名进行收费,严重干扰了我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已到彻底根除的时候。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充分认识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对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并下决心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交费登记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另行制定。

          关于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针对乱收费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乱收费行为有所收敛。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据我们已开展的对教育系统和建设项目收费的检查看,不少单位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比较突出。有的强行收费;有的只收费不服务;有的以集资、赞助、押金为名变相收费。收费行为既乱且高,加重了企业及各族人民的负担,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危害了我区的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一方面是收费单位有法不依,有禁不止,另一方面没有建立起社会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也是原因之一。

  为了彻底制止乱收费,减轻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提高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可进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点及国家计委《关于做好清费治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第六条:逐步建立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要求,同时,借鉴兄弟省区的经验,经我局研究,并结合新疆实际,拟在全区实行交费登记证制度。现将实施意见报告如下:

 一、交费登记证的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企业(公司)、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及个体工商户均属交费登记证的实施范围。

 二、交费登记证的内容

  交费登记证登记的内容是收费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费和以集资、摊派、押金、保证金、基金等各种形式的收费。

 三、交费登记证的填写要求

  交费登记证由被收费单位和个人保存。收费单位在收费时应先填证后收费,如实祥细填写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日期、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收费依据并签写收费人的姓名。收费单位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监督检查

  (一)凡向单位或个人实施收费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二)收费单位不填写或不按规定填写交费登记证的,交费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缴。

  (三)交费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收费单位有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向当地物价检查机构举报。

  (四)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交费登记证的发放并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举报并积极查处。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要退还给单位和个人,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维护群众的利益。无法退还的上缴财政。对举报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交费登记证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统一编号印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各地不得自行翻印。

 六、交费登记证制度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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