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7]2号
【发布日期】1997-01-03
【生效日期】1997-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新政办〔1997〕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在我国尚无相应法律规范其行为,加之广大消费者对传销知之甚少,消费心理不够成熟,承受力弱。目前不具备开展传销的条件。少数不法商人借此进行欺诈活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使大多数传销员蒙受了经济损失,引发了社会问题,扰乱了经济秩序。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5年9月发出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近来,我区非法传销活动呈快速发展趋势,由此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为制止不法传销活动,保持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查禁非法传销活动的通告》,并将依法查处非法传销活动。各级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各级工商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非法传销活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元月三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xj/laws/f6fc1b2d6264bb75256098b77e27814524c8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