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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102号
【发布日期】1994-09-20
【生效日期】1994-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贯彻国家
机电设备招标指南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1994〕10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机电设备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是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逐步改进机电设备管理体制,按照国际惯例办事的一项重要措施。现将自治区经委《关于贯彻国家机电设备招标指南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经委是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新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授权的具备国际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具体组织自治区内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新疆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要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实行从委托招标开始,到完成招标投标,签订和履行中标经济合同等一条龙服务。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内和国际投标活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国家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区在基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中,按国际惯例对一些进口机电设备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确保了引进设备的质量,提高了投资效益,保障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可以集中体现市场竞争机制、价值规律、供需关系三要素,是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催化剂”。在计划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也是我国改革进口管理制度,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需要。根据原国务院经贸办国经贸标〔1993〕160号文《关于印发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的通知》和一九九三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第一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对非配额产品进口主要实行公开招标,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开展,我委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自治区贯彻国家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的意见。
1、我区凡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使用国家建设资金、地方建设资金、各专业银行和投资公司贷款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家规定不需招标的外,其引进设备都应通过经国家批准的专职招标机构进行国内国际招标或咨询后,方能办理设备进口手续。企业使用自有、自筹资金和外汇采购机电设备时,参照该投标招标指南进行。
2、利用外资中属政府统借项目,包括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商业贷款和政府贷款等,其所需的机电设备原则上都应由专职招标机构组织招标采购。如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3、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如国外方以设备作为投资,招标机构可根据中方的要求,对其设备提供咨询,以避免引进质次价高的设备,保护中方的利益。
4、对重大引进项目中在国内配套采购的机电设备,以及与机电设备安装、使密切相关的设计、施工、配套等工程,招标机构应与业主和有关机构协商后实施招标。
5、各企业、事业单位需引进的单台设备,具备招标条件的由招标机构组织国际招标,择优采购。
6、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机电设备招标工作,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改进机电设备进口管理体制,按照国际惯例办事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节约外汇、提高资金利用率的一项有效措施。因此,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和进口管理机构应把招标结果或咨询意见作为发放贷款,办理进口手续和发放外汇的主要依据之一。
7、招标投标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由批准的专职机构组织实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同时也承担法律责任。
8、招标投标为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581号文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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