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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4]90号
【发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1994-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关于成立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新政办[1994]9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证券、期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证股份制试点和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原股份制企业试点联审小组和联审办公室基础上,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股份制企业试点和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国家有关证券业、期货业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负责自治区内股份制企业试点、证券市场和期货交易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自治区股份制试点企业、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和期货经营机构的审批,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企业债券的发行和管理仍由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是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受自治区体改委领导,为体改委内设处级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和自治区证券委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自治区内股份制试点企业、证券交易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和期货交易机构设立的前期预审,以及设立后的监管工作;开展有关股份制、证券交易、证券登记和期货交易政策的调研、宣传、咨询和人员培训,向国家和自治区提出政策性建议;与有关部门配合参与自治区内从事证券、期货业中介机构的资格确认和业务指导等事宜。在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尚未确定前,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暂设在自治区体改委,人员从体改委、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抽调,由体改委确定办公室的临时负责人。
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原股份制企业试点联审小组及联审办公室成立后,原股份制企业试点联审小组及联审办公室即行撤销。各地、州、市和生产建设兵团现有股份制企业试点联审小组或办公室暂不变,业务上受自治区证券委和证管办指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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