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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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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委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报告

  【发布单位】82903

  【发布文号】新科管字[85]040号

  【发布日期】1985-02-28

  【生效日期】1985-0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管字(85)040号)          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

              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鼓励各族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报上。请批准发布各有关部门执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鼓励各族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引进应用新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情报、标准、计量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

 三、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的研究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技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属于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必须是自治区首创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同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和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必须是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必须是创造性地采用了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的。

 (五)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外重大设备和先进技术工作中。必须是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必须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5000元。

  二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2500元。

  三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1000元。

  四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500元。

  对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不重复授奖。凡已获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奖励的项目。自治区不再奖励。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五、由自治区科委聘请专家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六、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应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地、州、市科委。自治区主管厅、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上报自治区科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归口上报。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依据。

 八、在申报和评选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弄虚作假。对骗取荣誉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九、地、州、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申报程序。由地、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由地方财政经费支付。

 十、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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