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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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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131号

  【发布日期】1987-06-26

  【生效日期】1987-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通告

(1987年6月26日昆政发〔1987〕131号)  近来,发现少数不法分子破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市政管理,造成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坚决打击破坏、偷盗市政公用设施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阴井盖板、阴井圈、落水盖板、花坛围栏、河堤护栏、分车道围栏、垃圾桶、果皮箱、公用电话亭、大型广告牌栏、路灯、路牌、电讯电缆、煤气管网及其它设施,全市各单位及个人均应保护和爱惜,禁止破坏和偷盗。

 二、凡破坏和偷盗市政公用设施的,除追回原物、原样修复并收取设施赔偿费外,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因破坏、偷盗公用设施造成安全事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十五天以下拘留;触犯刑律的,依法论处。

 三、收购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废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关于废钢铁退出令性计划后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收购市政公用设施物品,擅自收购者,一经查出,将追究收购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上述规定,按业务分工分别由公安、城建,工商管理部门配合执行。打击报复管理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员的,从严惩处。

 五、对勇于制止、检举、揭发破坏和偷盗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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