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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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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6-08

  【生效日期】1999-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印发

《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6月8日)各地、州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公证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并印发了《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一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公证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按管理权限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证服务收费实施行业管理。各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价格管理人员和公证处有关人员学习《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提高执行收费政策和纪律的自觉性。

 二、公证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公证处在从事公证服务活动中,必须坚持自愿(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除外)服务、申请人付费原则。

  实行财政补助的公证处的收费管理,参照《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法》执行。办理各项公证服务收费,不分涉外、国内,均按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全省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鉴于昆明市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收入水平及办理公证工作的成本与我省其它地区有一定差异的实际。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山西四区内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收费除《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证明法律行为(即:证明合同、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外,办理其它公证业务收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0%收取公证服务费。其它地、州、市、县不得上浮。

  公证处对申请人减免有关公证服务费,按照《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四、除保管遗产、遗嘱、文书按实物件计收外,其余按公证件收费。公证件是指公证处根据某个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申请,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为申请人出具的一件公证书为一个公证件。

 五、证明批量合同(协议)公证,按公证件计收;批量为500件以内的,每件收费30元;501件至1000件的,每件收费20元;1001件以上的,每件收费10元。

 六、公证处对三改企业和破产企业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按本通知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按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收费标准代收代支。

  (二)当事人各持同一份公证书,应当事人要求增加的副本,每本按10元计收。

  (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按实计收。

  (四)公证处到异地(含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五)翻译费参照国家有关译文规定收费。

 八、公证处和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公证受理和申请程序办理有关公证服务事项。

 九、各收费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办事程序,明码标准价,自觉接受物价、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定云南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第91号)附件一、附件二中《公证收费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今后,按国家规定新开展的公证服务项目,需收取费用的,应由省级司法部门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后才能执行。

 附件:一、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二、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       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收取比例

   500000元以下部分         0.3%(按比例收费不到2

                       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  5000000元部分     0.25%

  5000001元至 10000000元部分    0.2%

 10000001元至 20000000元部分    0.15%

 20000001元至 50000000元部分    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    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                   收取比例

  20000元以下                 1%

  20001元至  50000元部分        0.8%

  50001元至 100000元部分        0.6%

 100001元至 500000元部分        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        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        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        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2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4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5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接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认领亲子女、亲子女鉴定结论等,每件收费7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商标注册、债权债务,每件收费34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4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2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5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6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4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38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年收费480元。

  (二)证明其他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4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6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确定遗嘱的效力,每件均按120元收费。

 七、清点遗产公证,每件收费70元。

 八、保管遗产,保管费由公证处和申请人协商收费。

 九、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30元。保管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每件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十、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对公民个人,每件收费180元。

  (二)对法人单位,每件收费1750元。

 十一、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每件收费150元。

 十二、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保管时间不满六个月的每件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十三、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40元。

 十四、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一)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150元。

  (二)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70元。

 十五、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80元(其中:代拟合同、协议、章程、标书每件收费200元)。

 十六、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5元,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十七、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收费标准: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证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超过手续费标准的,应将超过部分退赔申请人;申请人未预先给付公证服务费的,应向公证处交纳手续费。

 十八、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一)证明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发行和转让,参照证明经济合同中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收费标准执行。

  (二)证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抽奖,每件收费1200元。

  (三)证明其他现场监督,每件收费400元。

  (四)证明产权、专利权、使用权

  1.对公民个人每件收费150元。

  2.对法人单位每件收费800元。

  (五)公证处受聘担任公证服务顾问,由公证处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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