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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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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 控制 用菜地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1994]169号

  【发布日期】1994-09-19

  【生效日期】1994-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

菜地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4〕16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九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经请示省政府牛副省长同意,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加强“菜篮子”和粮棉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4〕23号)一并贯彻执行。

  抑制通货膨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中的大事,是实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菜篮子”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内容,也是党和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标志。菜地是“菜篮子”的基础。请各地、各部门服从大局,严格管理,切实做好菜地面积的稳定工作,为全省的稳定和实现控价目标做出努力。

  

            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地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数量有增无减,若不严格控制,将直接影响城市蔬菜的生产供应和市场价格保持相对稳定。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对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菜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尤其是大中城市,要按去年全国“菜篮子工程”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需要建设“菜篮子”基地,对保证城镇蔬菜供应的商品菜地,要划定保护区。对菜地保护区内的菜地要严格控制占用,确需占用的,要经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二、坚决制止滥占菜地的行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要尽量避免占用城市商品蔬菜生产基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对征用占用菜地要严格把关,凡是能避开或少占菜地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尽量改变用地位置,不占或少占菜地。

 三、各项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菜地的,要按占1亩补1.5亩以上的原则,先补后占。各地应根据建设用地的发展趋势,预测每年确需占用菜地的数量,有计划地事先安排补充新菜地的建设,不得只占不补,先占后补。

 四、各地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基金和财政扶持“菜篮子工程”的专项拨款,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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