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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2]163号
【发布日期】1982-07-25
【生效日期】1982-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1982年7月25日昆政发〔1982〕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现将国务院(1982)5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将此条例向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要坚持思想政治工作领先的原则,组织职工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使广大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为四化建设多作贡献。
二、给予晋级奖励的职工,必须是在生产(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要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厂长或经理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建议),列具事迹,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才能给予晋级,原则上只晋一级。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由企事业和主管部门从严掌握。
三、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授予系统内市一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应逐级上报审批。发放一次性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不得重复计发。金额一般应控制在十元至三十元以内,超过三十元的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奖金在企业劳动竞赛奖总额内开支。
四、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单位行政批准。
(二)对职工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单位行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属企、事业单位,报县(区)的主管单位批准,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市属企、事业单位应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备案;县(区)属企、事业单位上报县(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县(区)劳动部门备案。
(四)对企、事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五、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后,一般在企事业所在地落户。家居省外或本省外专县要求回原籍的,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事先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再行办理粮、户转迁手续。凡在昆明地区安置的,公安派出所、粮管所、农村社队应给予落户、落粮,劳动服务公司可准予登记重新就业。
六、市、县(区)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给予职工奖励和处分的情况,应于年终时综合报送市劳动局。
七、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略)(注:见中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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