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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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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120号

  【发布日期】1987-06-11

  【生效日期】1987-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河道管理的通告

(1987年6月11日昆政发〔1987〕120号)  我市河流起着防洪、保障城市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的重要作用。为维护河流堤坝的完整,充分发挥河流的防洪、抗洪作用,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服务,造福于人民,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人民要保护好河堤上的桥梁、涵洞、闸门、测标、里程标、防护堤、护堤林和花坛等设施。对保护设施有功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损坏、偷盗、擅自拆除设施的,除追回原物外,令其修复或赔偿;触犯法律的,依法令论处。

 二、不准在堤顶近坡(含迎水面、背水面)、河堤林带和绿化地范围内挖沙取土、铲取草皮、砍伐树木、践踏树苗、种植作物、堆放物品、凿井和挖堤排灌。

 三、禁止在河堤上建盖各种永久性,半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违章搭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建或水利部门强行拆除。

 四、禁止擅自动用防汛设施,或撬用护坡石、闸门板等设施。

 五、未经城建或水利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覆盖、截断河堤和堵塞水体。

 六、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废土、垃圾、粪便、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七、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各种生产废水,已排放的,由排放单位限期处理。

 八、若因施工需破堤、修建穿河工程及其它防护设施时,须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并按城建部门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九、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切实监督本通告的贯彻实施。违反本通告的,市区由城建管理部门、郊区由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并按市政府有关市容、市政的管理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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