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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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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4]56号

  【发布日期】1994-07-11

  【生效日期】1994-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告      (1994年7月11日 昆政发〔1994〕56号)

  

  近年来,我市的外来人口激剧增加,对繁荣城乡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安定,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我市已颁布实施的《昆明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和《昆明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特就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外来人口是:

  1、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进入本市行政辖区内流动、暂住的省内、外人员;

  2、市属八县与四区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

  3、市属八县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

 二、年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人口,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证》。

  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之间相互流动、暂住的人员,必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三、来昆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必须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或者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临时就业许可证》,有关部门在核发工商执照和办理劳务手续及经营许可手续时,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临时就业许可证》。不办理上述证件从事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由公安部门处予50元以下的罚款。

 四、驻昆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招聘、雇用外来人口务工经商的,必须坚持事前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临时就业许可证》齐全。违者,由劳动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用工数量人均100元至3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处予罚款。

 五、外来人口租住本市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按照《昆明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租人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凭居民身份证办理《暂住证》或《临时就业许可证》,承租人不得隐瞒身份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对出租人按承租人数每人处予100元以下罚款,对承租人处予每人5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外来人口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接受暂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违者,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七、对来昆暂住的外国人、港、 澳、台 同胞,可参照本通告实施管理。

 八、本通告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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