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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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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2]138号

  【发布日期】1982-06-28

  【生效日期】1982-06-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1982年6月28日昆政发〔1982〕138号)  发展林业,造福子孙,是关系全市城乡人民的一件大事。为了巩固和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成果,确保郊区面山苗木正常生长,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近郊观音山、西山、筇竹寺、西北沙河、长虫山、花渔沟、松华坝、呼马山等八片面山和呈贡至阳宗海、碧鸡关至安宁温泉公路沿线面山为封山育林保护区。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育林护林,人人有责。封山育林区附近的社队、工厂、机关、学校、部队、都要动员干部、社员和职工制订“乡规民约”或“护林公约”,切实做好森林保护工作。

  2、附近社队应在封山育林地段以外划定放牧区,牲畜只能在放牧区内放牧,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

  3、封山育林区内严禁开荒 、烧灰、挖沙、采石、取土等危害树木生长的活

动。

  4、严防山林火灾,在火险期内(即每年十月至次年六月)严禁在封山育林区内用火。凡因生产用火、放牧、打猎、吸烟、上坟烧香等引起山火者,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5、造林单位和林权单位要按规定配备护林人员 。护林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

精神,管好山林,做好护林工作。

  6、切实保障护林人员的身安全,对于不听护林人员的劝阻,破坏山林,甚至殴打护林人员者,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依法严惩。

  本通告自公布之起执行,望城乡人民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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