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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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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权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4]79号

  【发布日期】1994-05-12

  【生效日期】1994-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产权交易若干规定

(云政发<1994>79号)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加快全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产权交易是指对法人财产(含股权)有偿转让的买卖行为,包括整体和部分产权转让。

 二、产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云南省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全省产权交易工作具有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仲裁的机构,会同省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对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其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决议的组织实施。

 四、云南省产权交易所是云南省产权交易的法定交易机构,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分支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指定场所交易的部分产权以外,其它产权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

 五、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在国家尚未颁布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之前,我省产权交易由本规定进行规范。

 六、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交换关系的总和。它是由产权交易的主体、客体、中介机构等要素构成的。

 七、产权交易的主体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它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自然人以及经批准的社团法人。

 八、产权交易的客体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九、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是为产权交易提供有偿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它包括:产权交易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等机构。

 十、产权交易所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为产权买卖双方提供有偿服务,实现产权有偿转让。

  产权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和会员代表组成。

 十一、产权交易实行场内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十二、卖方出售产权可以选择下列形式:

  (一)拍卖。

  (二)招标。

  (三)协议。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形式。

 十三、买方购买产权可以选择下列形式:

  (一)出资购买。即用货币资金购买产权。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金额至少为成交额的30%,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承担债务。即以承担出售方债务为条件接收产权。

  (三)购买股份。即买方购入卖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不含上市股份)。

  (四)产权交易双方商定的其它形式。

 十四、凡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产权主体,均应向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持有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许可交易的有效法律凭证(属国有资产的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的批文),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方可进行产权交易。

 十五、申请入市交易的整体产权,须履行以下申报和审批程序,产权交易所才能受理委托交易业务:

  (一)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的国有资产产权,须报经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三)集体资产,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四)其它资产,产权所有者须提交入市申请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所有权证明书。

 十六、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获准入市交易的产权,须由委托方向产权交易所提出委托申请。

  (二)委托方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

  2、企业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4、委托方对申请出售产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置权证明文件。

  5、申请出售产权的有关详尽资料。

  6、土地使用权等特别资产的转让,要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审核,接受委托后,双方需签订《委托交易合同》。

  (四)产权交易所应在进行交易日期前十五日发布公告,公告期间允许考察、询问及索取与交易产权有关的资料。

  (五)以拍卖、投标标购、协议等形式成交。

 十七、产权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十八、产权交易所在每次交易完成时,依据成交金额,按规定费率收取手续费。

 十九、在法人股交易时,实行一级交割制。委托方应收款项,扣除有关税费后,划入委托方帐户。

 二十、买卖部分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单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在产权交易所办理;买卖整体产权,可凭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十一、产权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型的市场,鼓励市场交易主体进行跨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交易。

 二十二、妥善解决产权转让后的职工安置问题。出售整体产权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原则上实行双向选择,职工或走或留应在成交前达成协议。未被录用的职工,由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安排;自愿离职的职工三个月内的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不变;离退休职工享有的离退休金,移交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支付。以上安置职工所需费用,从出售产权收入中一次性支付给有关部门和职工。其他企业的职工,按国家有关劳动就业的规定办理。

 二十三、鼓励向海内外企业和个人出售可以出售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产权。

 二十四、为了支持产权交易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有关规定设立“云南省产权交易基金”。

 二十五、出售部分产权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由出售方全额留用;出售整体产权所得收入,应在缴纳税金、清偿债务、安置职工等项费用扣除后,剩余部分交原产权所有者。

 二十六、 购买方因购入产权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 对长期依靠减税让利扶持,而经营状况又没有明显好转的国有企业,其财产关系所属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向省产权交易所提出入市申请;省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经营状况差的国有企业,提出出售产权的建议,报省产权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督促其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执行。

 二十八、为推动产权交易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区别情况,对产权转让在征收税费时要给予优惠的政策扶持,并酌情减免土地出让金。

 二十九、积极进行国家股有偿转让试点,有步骤地将一些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股权有偿转让给企业法人,并逐步与证券市场接轨。

 三十、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经贸委、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建设、工商、法制、土地等部门制定,经省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执行。

 三十一、我省各级政府过去所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二、本规定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针对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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