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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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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 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批复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93]45号

  【发布日期】1993-07-02

  【生效日期】1993-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关于          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批复

      (1993年7月2日 昆政复〔1993〕45号)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实施《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请以你们的名义联合公布施行。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合理控制人力三轮车的数量,是缓解我市城市交通拥挤,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的重要措施。希望你们和四个区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1、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经委、财委工商局、税务局、市政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助市公安局、交通局和市容委认真贯彻执行通告的各项规定,切实搞好我市人力三轮车的整顿和管理工作。

  2、原已批准落户并投入营运的盘龙区新兴三轮车出租服务部的100辆人力客运三轮车,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运,并到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和交通局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通告的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招待通告时,应严格遵章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执行中按通告规定没收的人力三轮车,可由执行处罚的部门先行妥善处理,同时,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备案。

  5、市政公用部门要认真组织公共客运交通,适当延长通往郊区和城区主要公共汽车线路、专线车的营运时间,方便群众乘车。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大量人力三轮车在市区从事客货营运,加剧了交通的拥挤、阻塞,严重干扰着政党的城市交通秩序,大大啬了城区交通的不安全因素,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用人力三轮车从事客运经营和在未经批准的地点沿街占道经营与流动经营。

 二、已落户并经市交通局运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货运经营的人力三轮车,每日上午7时到下午7时两段高峰时间内,不准在环城路以内(不含环城路)和昆明火车南站、北站行驶。其余时间可以在环城路以内行驶并从事正常的货运经营活动。

 三、各单位自用的人力三轮车和本市城镇居民代步的小型人力三轮车,不准从事经营性质的客货营运,不准在东风路(含南屏街)、北京路、金碧路、青年路、宝善街、正义路、白塔路、人民东路上行驶。其余时间可以在上述路段正常行驶。

 四、用于送奶、送媒、环卫、电信、供电、供气、自来水管线维修等从事本职业务工作的人力三轮车和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持专用通行证的其它人力三轮车,可不受时间和范围限制。

 五、禁止拼装、改装客、货人力三轮车。已拼装、改装的,必须在七月二十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视不同情况处予罚款并扣留车辆,吊销有关证照。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车辆。

 六、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停止办理的人力三轮车的落户和经营许可手续。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负责人力三轮车落户的清理和专用通行证的审核发放。市交通局运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人力三轮车从事货运经营许可的审核手续。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擅自办理的准运手续和经营许可手续一律无效。对无证经营者,由管理部门坚决取缔。

 八、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前违反本通告的,处予罚款、扣留有关牌证,并扣留车辆,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没收车辆。

 九、人力三轮车无牌证行驶、违反本《通告》规定时间、范围上路行驶和经营许可手续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负责查处。用人力三轮车沿街占道设摊经营和流动设摊经营的,由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罚和取缔。

 十、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告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起施行。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交通局

                        昆明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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