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云南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云南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 毕业生、毕业 究生就业工作意见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 毕业生、毕业 究生就业工作意见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2〕53号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2002-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

(云政办发〔2002〕5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连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好毕业生人才资源,对实施科教兴滇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改革方向。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革的社会环境,为毕业生就业开辟更广阔的道路。��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人事、计划、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毕业生就业管理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通力合作,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和毕业生就业登记、分析、反馈制度,积极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定具体办法,积极落实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和各地已经出台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机关接收专业性较强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免笔试考试办法,办理录用手续。对超编单位接收急需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所需进人编制、人员指标、工资总额可采取先进后出、逐步冲销的办法解决。��

  从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以随迁,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后,要求调回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随时为其办理调回手续。��

  政府和学校组织劳务输出和到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身份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样,可以报考公务员;联系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各级政府部门招收录用公务员,要对未就业的往届生一视同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补充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优先吸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要到基层锻炼一至二年。各用人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应对男女生一视同仁。各地应继续积极稳妥地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用工人员,吸纳素质较高的毕业生。��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的机制,改革专科升本科的办法,适当扩大专升本的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市场的需要,按照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加大调整人才培养结构的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从新生入学就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指导教育,并将其纳入必修课程,保证必要的课时或学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设备投入,增强激励机制。继续在媒体上分校分专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五、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大型招聘活动与日常招聘活动相结合,校内招聘活动与校外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活动相结合,上下沟通,左右联系,资源共享,整体联动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今年,各高校都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作为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指导、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对回到生源地后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包括户口、档案暂未迁回生源地的未就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必须建立花名册,适时组织召开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继续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与服务工作。要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就业政策、办事程序、管理办法和需求信息公开,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并轨后列入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统一列入我省毕业生就业方案。高校毕业生、省外及省属的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地属中专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地州市属中专在当地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二)我省所属普通高校、省属中专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地属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地州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本地、州、市范围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上述职责范围由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相关地区进行择业登记。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和省属单位就业的,持培养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回地、州、市就业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所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或择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取消限制,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备案即可;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以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已落实单位报到上班的毕业生,要求调动,按照单位性质,分别由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四)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委培、保送协议(合同)的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在按云价费发〔1999〕201号文的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五)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 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户口、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毕业生就业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工作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工作意见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二月八日)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量劳动者和各方面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 ,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 ,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2.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 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 )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 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4.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五、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订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yn/laws/23fe2b1111f8c62310086a0c45cba378930a84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