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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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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规定征用商品菜地缴纳新菜地建设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5]157号

  【发布日期】1995-09-28

  【生效日期】1995-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规定

征用商品菜地缴纳新菜地建设费的通知

(1985年9月28日昆政发〔1985〕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委办局:

  随着城镇建设和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商品菜地被征用。为保持商品菜地面积稳定,保证市场蔬菜供应,必须在自然条件较好的郊县区乡、社建设新的商品菜生产基地。由于过去征用品菜地收取的新菜地建设费收费偏低,对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带来影响。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每年征用一亩商品菜地所缴纳的新菜地建设费由原来的五千元恢复到一万元。凡经批准征用商品菜地的单位(包括农村与外单位联办企业用地),都必须按新的征收标准缴纳新菜地建设费。合作社自用地,不缴纳新菜地建设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今后,市规划管理处在批准用地通知书上,凭市蔬菜办已缴纳菜地建设费的签章,才能划线,定桩。新菜地建设费由市蔬菜办公室统一收取,市和被征用土地的县(区)对半分成。市留部分由市财政局代管,实行财政监督。

 二、新菜地建设费只能用于新菜地建设、老菜地改善生产条件、蔬菜科研和成果推广运用、技术培训、加工、贮藏保鲜试验研究、蔬菜生产扶持基金等有关蔬菜生产和科研的开支和补助。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三、市留新菜地建设费的安排使用,五万元以下由市蔬菜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批,五万元以上由计委、经委、财政、农业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原规定与此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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