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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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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6]77号

  【发布日期】1996-04-17

  【生效日期】1996-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77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攀登计划”、“863计划”和省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中,集体或个人的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对我省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第三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荣誉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      5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      3000元

 第四条 省内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由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均可推荐请奖项目。

 第五条 设立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评定的奖励项目经登报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委,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属于个人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个人;属于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和对该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奖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七条 推荐和评定请奖项目,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若已骗取奖励的,将撤销奖励,收回所授荣誉证书及所发奖金。

 第八条 获得云南省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如果符合国家颁布的其它奖励条件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向国家申请奖励。凡已获得国家级或中央部委级奖励、省科技进步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奖。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得上一级奖励提高了奖金数额,在上一级奖励奖金发放时,省发奖金退回省科委。

 第十条 获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经云南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的项目,授奖前在有关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推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争议大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两年评奖一次,申报时间自双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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