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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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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 工作协调意见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5]290号

  【发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5-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

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政发〔1995〕290号1995年12月15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协调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5〕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意见和人事部、劳动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规定,为衔接好综合管理与具体管理的关系,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保证质量,严防走过场。在贯彻实施上述文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中,凡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已制定了统一标准的工种(专业),均应按统一的标准和试题进行考核。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拟定标准,经劳动、人事两部门联合行文,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人事行政部门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具体政策、办法,应以劳动、人事两部门名义联合行文实施。

  (三)为避免新建考核机构,人事行政部门可在经劳动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中,自主选择确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机构。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情况,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的综合统计。

 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便于工人的合理流动和技术等级在省际国际间的认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凡按国家和省统一标准或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标准并在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组织中进行考核的工人,考核合格的除由人事行政部门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作为工资和有关待遇的依据外,如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应予核发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三、为避免进行内容重复的考核,保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法规的连续性,原已进行有效的技术等级考核并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和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职业技术培训(含技工学校、中专、职高、就业训练等)的毕(结)业生及企业工人,经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应承认其技术等级。

 四、过去凡与此文不相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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