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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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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政发[1998]178号

  【发布日期】1998-10-06

  【生效日期】1998-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8生物资源

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1998〕178号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支柱产业建设,提高科技含量,充分体现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的先导示范作用,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各地生物资源产业开发科学、规范、有序地深入发展,现将《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地、各部门执行中的意见,请及时报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

       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是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的先导示范工程。为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18工程”的管理机构是各级“18工程”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制定“18工程”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选列具有先导示范作用的竞争性项目并组织实施;对生物资源产业开发中的公益性项目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内外专业化生产企业或机构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

 第三条 “18工程”项目分为竞争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两类。

              一、竞争性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具有“三新”(引进新品种、利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三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有较稳定的市场、有较大的产业带动面)的特征。

 第五条 承担“18工程”项目的企业应是专业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有一批专业化管理和技术人才。

 第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总资产应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所有者权益占25%以上。项目投资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总投资(含流动资金)的30%,并具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抵押和担保条件。

  (二)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按上述项目选列条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向当地“18工程”办公室申报项目,同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贷款意向。驻昆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18工程”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征询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的意见选列项目,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提出批复意见。

 第九条 各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将通过论证的项目批复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及地、州(市)银行意见(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一式四份报省“18工程”办公室。

 第十条 省“18工程”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承担企业资质进行审查,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经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原料种植基地建设及配套加工项目,由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审批立项,组织实施,同时报省“18工程”办公室认可备案。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18工程”办公室具有对“18工程”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十三条 “18工程”项目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地、州(市)“18工程”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进行协调服务、检查调研、统计监督,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18工程”项目实行“有进有出”的原则。省“18工程”办公室负责对项目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

              二、公益性项目

 第十五条 公益性项目是指能有效促进产业发展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非盈利项目。公益性项目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或企业承担。公益性项目的资金来源为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基金。

  (一)公益性项目的范围

 第十六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产业规划及省政府产业专题会议、省政府“18工程”联席会议决定,在以下范围内实施公益性项目:

  1.产业调研、规划编制、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产业开发中的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招商引资等;

  3.涉及原料基地水、电、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公益性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七条 公益性项目由属地“18工程”办公室编制申报书,报省“18工程”办公室。省“18工程”办公室汇总审核项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批准实施。

  (三)公益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项目由各级“18工程”办公室会同各级财政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公益性项目逐步推行专家监理制,对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的项目,由省“18工程”办公室委托有关科技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咨询、调研、论证、核查等工作,以保证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实施。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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