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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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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 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云南省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02〕32号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2002-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关于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3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关于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云南省水利厅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按照中央提出的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要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水库防洪保安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加快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水库安全,经研究,决定建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人��

   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分管领导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行责任制的范围��

   根据我省病险水库数量多,省级财力有限的实际,为确保加固一件、除险一件、摘帽一件,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的范围是列入云南省重要中型病险水库、一般中型病险水库和重要小(一)型病险水库(具体名单附后)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工程项目。��

  三、责任人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有关事宜。

 �� (二)负责指导辖区内病险水库的调度、运行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并领导辖区内病险水库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抢险工作。��

   (四)负责筹措建设配套资金,组织编制实施除险加固计划并加强协调管理工作,保证三年内基本完成重要中型和重要小(一)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五)负责落实辖区内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

  四、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监管。省成立云南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地州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指导、督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有关地州市也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实行责任人公示制,加强工作透明度。为增强责任人的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责任人名单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人自然承担责任。��

   (三)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省水利厅每年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地州市进行检查,全面推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进程。��

   (四)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配套资金落实。为鼓励和调动地方积极性,省里将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支持比例的确定与地方的积极性和完成效果相挂钩。地方领导重视,配套资金到位好,实施进展快,工程质量优的地州市将优先安排项目和投资。相反,地方领导不重视,积极性不高,配套资金不能到位和到位差的地州市则少安排或不安排项目与投资。各地要积极采取借、贷、赊、融等办法和措施,多方筹集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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