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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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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委外资办关于《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开展对外外经贸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办[1999]24号

  【发布日期】1999-03-29

  【生效日期】1999-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委外资办关于

《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开展对外外经贸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市外经委、外资办关于《昆明市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委、外资办反映。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开展对外外经贸活动实施意见

  为了在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发展私营经济,认真贯彻、执行、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国投资者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符合国家、省和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与其他类型企业一样,由各审批机关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审批,并由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及县(市)、区有关部门提供兴办企业和开展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

 二、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由市外经委积极协助企业提交申报资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享受与其他类型出口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进出口公司为私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提供商务代理,做好服务工作。

 四、鼓励私营企业开展国际投资和外经贸业务,对有经济、技术实力和富余生产能力的私营企业可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特别支持有实力、有优势的私营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由市外经委等部门提供服务、咨询和指导。

 五、鼓励有名牌产品和出口规模的私营企业参加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其他对外经贸洽谈会,由市外经委帮助参展事宜。对于产品出口前景好,暂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可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并作为供货企业参会。

 六、支持私营企业与国有外贸企业合作。鼓励私营企业参股或购买国有外贸企业。国有外贸企业应积极为私营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介绍新客户。

 七、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可组织私营企业或参加经贸他考察团、国际经贸展洽会,开拓国际市场,宣传推广产品、招商引资,结识新客户。

 八、积极为私营企业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促进自身产品的升级换代。

 九、对开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私营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资金鼓励、出口退税等政策上享受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十、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开展边境贸易,帮助申办边境贸易经营权,并同其他边贸企业一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举办对外经贸业务培训班,对私营企业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国际贸易、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等理论知识和实践训练,为私营企业培训外经贸人才。

 十二、私营企业邀请外国客商来华进行商务活动,由市外经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参与对外经贸业务出国(境)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十四、私营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海外侨胞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开展其他经贸活动,适用于以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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