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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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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0]109号

  【发布日期】1990-06-26

  【生效日期】1990-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6月26日昆政发〔1990〕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昆单位、驻昆部队: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1986年8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曾以昆政发(1986)173号文发布了《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几年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我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的职工及家属,由其单位持有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迁入的文件及人员名单,经迁入地的区、市公安机关对迁入人员的户口情况调查核实,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才能正式办理落户手续。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委托昆明市规划管理处负责,并设立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比例管理使用:

  1、对五华、盘龙两区,分别从经批准迁入两区人员实收费用中划出20%返还区财政,主要用于迁入人员的粮食、副食补助;

  2、对官渡、西山两区,分别从经批准迁入两区人员实收费用中划出50%返还区使用。其中,40%划给区财政,用于迁入人员的粮食、副食补助,60%划给区建委,专项用于各区按规划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但立项计划及资金安排须经市建委审批手方可实施;

  3、公安部门为办理此项业务从事大量的户口调查研究与办理必需的手续,可从收费总额中适当予以补助(不能用于基本建设),每年核定一次,报市建委审核,市政府审定;

  4、按上述比例分配后剩余的费用,由市建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提出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计划管理使用。

 四、各有关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确保此项费用专款专用,市、区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市建委要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并对县区使用资金的情况加以监督、检查。凡擅自挪作他用的,有关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在当年六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以前进行。

 五、有特殊困难,要求减、免和缓交费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迁入区的区政府、昆明市规划管理处、市建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建委正式下文实施。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区政府对迁入我市办理落户制定的各项收费,凡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均停止执行。

 七、对要求成建制单位迁入呈贡、安宁、晋宁、宜良四个县城的,呈贡、安宁、晋宁、宜良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昆政发(1986)173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收费标准。但最高收费标准人均不得超过4000元。所收费用的使用计划,在实施前应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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