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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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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5]60号

  【发布日期】1995-07-20

  【生效日期】1995-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1995年7月20日 昆政发〔1995〕60号)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乱建佛道寺观,乱塑佛像和神像,大搞开光活动,借机敛取钱物,搞封建迷信活动,败坏佛道教声誉,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止乱建佛道寺观,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乱建佛道寺观。违者,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本通告颁布前,未经批准在建的佛道寺观,一律停建,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已建成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后改作它用;个别确属需要开放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不得塑佛像和神像;不准设功德箱;不准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追究领导或组织者的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利用寺观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对以治病为名,进行驱鬼、跳神等活动,诈骗钱财,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宗教管理部门应对寺观进行整顿。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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