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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4]47号
【发布日期】1994-06-18
【生效日期】1994-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1994年6月18日昆政发〔1994〕47号)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城市交通负荷迅速增加。大量人力三轮车违反规定,在市区从事客货营运,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用人力三轮车从事经营性客运,不准用人力三轮车沿街占道或流动摆摊从事经营活动。
二、已落户并经市交通局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市区从事货运经营的人力三轮车,每日上午7时至下午7时,可在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西昌路及其以外的道路行驶,不准在上述路段以内的市区和铁路昆明站、昆明北站、昆明机场范围内行驶。
三、送奶、送煤、环卫、电信、供电、供气、公共工程管线维修等从事本职业务工作的人力三轮车和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持专用通行证的其它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可不受时间和范围的限制。
四、各单位自用的人力三轮车和本市城镇居民代步的小型人力三轮车不准从事经营性质的客货营运;不准临街乱停乱放;每日上午7时至下午7时,不准在东风路(含南屏街)、北京路、正义路、白塔路至拓东路上行驶。
五、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客、货人力三轮车。违者,处100元以下罚款、责令或强制拆除非法装置、直至没收车辆。
六、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继续停止办理人力三轮车的落户和货运经营许可手续。
七、凡上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必须牌证齐全。未经批准驶入市区及无牌证行驶的,一律滞留车辆。违章者必须七天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逾期按无主车辆收缴。
八、违反本通告禁行时间、范围行驶的,处30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的,一律收缴车辆。
九、按本通告规定收缴的人力三轮车,由行政执法部门先行妥善处理,并登记造册报罚没物资处理部门备案。
十、本通告由昆明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十一、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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