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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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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92]187号

  【发布日期】1992-08-23

  【生效日期】1992-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1992年8月23日昆政发〔1992〕187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充分调动县区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根据中央2号、4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决定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希望各县区都要把这些政策用好、用够。市政府各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做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

  1、凡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政策及行业规划,资金、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生产条件能自行解决,确有经济效益,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500万元及以下的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工业交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由县区自行审批,报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乡镇及以下所属集体企业项目的审批权由县区自行确定。

 二、关于技术改造审批权限

  3、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及以下,轻纺、机电行业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资金能自行解决,原材燃料、电力能自求平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由县区审批。

  4、乡镇集体企业的技改项目,可不受额度限制,由县区自行审批,报市经委和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备案。

  5、从国外引进设备用于技术改造,由县区计经委初审后报市经委批准。

 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6、机构健全,具备必要工作条件的县区,可自行审批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原材料、资金、外汇自求平衡,不涉及国家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管理,投资规模在生产性500万美元及以下;非生产性200万美元及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及章程,但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有关证书。

  7、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初审权和监督管理权。

  8、县区新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工商各税,由市税务局涉外分局统一征管,按中方投资比例部门,由市财政返还给县区。

 四、关于物价管理审批权限

  9、县区生产的小水泥、混配肥和平价供应的干面条等九种副食商品的产销价格审批下放县区。

  10、将部门原市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管理审批权下放县区。

  上述放给县区审批管理的九种副食商品品种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另行通知。

  11、县区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进一步放开商品零售价格和放宽批发价格的品种范围,由县区自行确定。

 五、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审批权限

  12、凡由县区批准新成立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审核发照(凡冠以“昆明市”名称的,由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审批。市工商局在一周内批复),并负责监督管理。

  13、集体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审核发照,并负责监督管理。

 六、关于县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14、市属八个县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县城的详细规划和其它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政府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15、各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县属规划区内县属及以下单位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县属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审批《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6、五华、盘龙两城区和官渡区、西山两郊区的区政府所在地及两郊区的其它建制镇,受市建委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由区城建部门办理私房维修、农房建设和其它委托办件。

  17、在符合总体控制性规划要求的范围内,县区自筹资金进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由县区审批,报市建委备案。

  18、县区用城市维护建设费建设的项目,由市建委统一控制建设总量,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节约归已,超支自负”的原则,逐步推行城市建设费用使用包干制。

  19、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及石林、滇池风景名胜区和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施工,分别按行政区划由各县区监察,对违法、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罚设收入按规定上缴县区财政部门。

  各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施工由县城监督部门负责监察,并执行有关处理决定,实施处罚权。

  20、非等级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发证权下放给县区。

  21、投资在200万元,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县区所属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县区组织招投标工作,审批开工报告,报市计委、市建管局备案。

  22、除在风景旅游区、城市水资源保护区、滇池汇水面积和居民稠密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项目和属国务院(1984)135号文规定严格控制的20个项目外,其余县区属企业、乡镇企业的审批权,超标排污费征收,限期治理、污染事故处理等管理权限,均放给县区,但有关材料须报市环保局备案。

 七、关于土地审批权限

  23、市属八个县和官渡区、西山两郊区对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旅游度假区和春城路(新民航路)、新海埂路规划开发片区以及其它规划开发片区以外的地区,享有耕地五亩及以下,非耕地二十亩及以下的建设用地审批权。

  24、十个郊县区政府享有与土地征用审批权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审批权。

  25、县区确定的开发区和其它建设用地,凡规模超出县区审批权限的,由县区一次性报市政府审批。县区在确定具体用地项目时,属县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县区发放用地通知书。

 八、关于劳动人事管理审批权限

  26、县区可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职改工作,经主管部门同意,可组建中级职称评委会并进行审批,报市职政办备案。

  27、县区、乡镇所属矿山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县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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